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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30 点击次数:374)

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2014年5月10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学会会费的使用情况,更好的开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学会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会费10元/年,50元/届;

团体会员会费为5000-10000元/年。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进行使用。

第六条  会费用途

(一)日常费用:如日常办公室人员费用(财务人员、秘书处人员)、学会工作场所费用开支、办公费(通讯、办公用品等)。

(二)会务费用:根据江苏省科协要求,学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次换届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主要用于上述会议相关会务费用。

(三)网络费用:用于学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的日常维护、域名租借、应用开发等。

(四)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

(五)培训、讲学费用:学会每年不定期主办、承办学术交流活动及公益培训邀请授课专家的相关费用,学会资助会员参与业内培训的费用。

(六)宣传费用:在有关媒体上宣传学会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会费标准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末以前。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学会秘书处收取,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条  本学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学会《章程》中会员的部分权利。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按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