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5-20 点击次数:2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JingSu Association of Ultrasound in Medicine and Engineering,缩写为(JSAUME)。官方网站地址:www.jsecho.com,官方微信公众号:jscsyxg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超声设备生产厂家及各级医院从事超声影像专业的教学、科研、生产、诊断与治疗的医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工作者,为促进我国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做出贡献。本团体遵守中国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讲座及学术交流会议;介绍相关的新技术新进展。
(二)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推广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成果;
(四)组织国内外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考察;
(五)承担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的咨询服务。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向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推荐理事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等。
第三章 会 员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四)大专院校毕业,从事超声医学或医用超声工程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五)非大专院校毕业,在获得执业医师、助理工程师或相当职称后,从事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六)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超声医学或医用超声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单位会员
(一)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二)从事本专业的学术团体、科研单位、生产企业;
(三)具有本学会个人会员10人以上;
(一)由本人在学会网站填写入会申请;
(二)单位会员需有团体法人代表签名及单位盖章;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备案;
(四)颁发电子版会员证并公告。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遵守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不断更新科技知识;
(五)不得利用超声技术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工作;
(六)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七)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民主协商推荐名誉理事长;
(九)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采取等额投票方式,且得票数超过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采取等额选举方式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不超过会员代表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任职时不超过62周岁;
(二)理事会中应有半数以上成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三)理事会成员中四分之三以上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一般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五)每届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六)理事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原则上不作增补或变更;
(七)调整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八)理事会建立党组织,受省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采取等额选举方式,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半数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二)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半数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常务理事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三)常务理事会成员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四)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经理事长或者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不超过62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八)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九)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六)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七)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30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章程修改说明
《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章程》于2009年5月16日在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于2014年5月7日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做出第一次内容增补及修订。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苏科协(2017)126号)和《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2018年4月28日)的有关规定,按照《江苏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2014版)的格式,结合我会近四年来的发展情况,在继承学会优良工作经验和传统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江苏超声医学工程学会章程》(审议稿),以规范学会的组织工作,促进学会组织发展和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本会章程修改内容如下。
章程主要构成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三章、会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第八章、附则;其中第四章包含以下小节: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第二节、理事会,第三节、常务理事会,第四节、负责人,第五节、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