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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章程

(2014年5月11日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JingSu  Association  of  Ultrasound  in  Medicine  and  Engineering,缩写为(JSAUME)。官方网站地址是:www.jsecho.com

第二条  本会的组成人员为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超声设备生产厂家及各级医院从事超声影像专业的教学、科研、生产、诊断与治疗的医务工作者,本着自愿结合原则而组成的江苏省、非营利性的群众性超声医学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工作者,为促进我国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做出贡献。

第四条  江苏超声医学工程学会业务上受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的指导,接受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

(一)举办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讲座及学术交流会议;介绍相关的新技术新进展。

(二)承担一定的政府职能,如;组织与协调与超声医学有关的课题研究评审、职称评审、科研成果奖的评审、医学人才评估、医学科研奖励评审等;

(三)推广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成果;

(四)组织国内外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考察;

(五)承担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的咨询服务。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向总会推荐总会理事及总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大专院校毕业,从事超声医学或医用超声工程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四)非大专院校毕业,在获得执业医师、助理工程师或相当职称后,从事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五)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超声医学或医用超声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 团体会员

    (一) 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二) 从事本专业的学术团体、科研单位、生产企业;

    (三) 具有本学会个人会员10人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再由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准备案。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在学会官网注册登记。

    (四)团体会员需有团体法人代表签名及团体盖章;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严格遵守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不断更新科技知识;

(四)不得利用超声技术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工作

(五)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暂定每年10元,一届50元。团体暂定5000-10000/年)。

第十二条  会员可以申明退会。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长期不参加学会活动、不交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因年高、体弱不再继续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者,可分别予以表彰,或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民主协商推荐名誉理事长;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理事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并做好登记记录工作。做好年度工作工作小结及有关报表,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年度审查工作

第三十条  理事会下设三个小组,由学会理事分别担任小组长。负责学会秘书,组织、学术工作。根据专业分工,在学会领导下组织心动超声、腹部超声、妇产超声、浅表器官、肌肉骨骼、介入性超声等专业委员会。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兼职工作人员,组成日常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江苏省人民医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挂靠单位及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5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